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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80号118房
成立于 2012年03月06日
法定代表人:张翼
注册资本:175154.440000万
工商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5921757866
公司名称: 国家能源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2-03-06
法定代表人: 张翼
注册资本: 175154.440000万
营业期限: 2012-03-06 至 2025-10-09
登记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联系方式
企业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80号118房
联系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公司数据分析
股东结构
年度财务数据
行业对比
风险评估
经营范围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电气安装服务;供电业务;港口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储能技术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供冷服务;水资源管理;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资源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余瑞卿
职工董事: 左涛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董事长: 张翼
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林丹
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王娟
总经理,董事: 黄思林
行政许可
许可文件编号 许可文件名称 许可内容 许可机关
清城审批水务[2022]1号 关于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拟选厂址位于清远市石角镇。该项目是国家鼓励能源模式,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书》采用的基础资料较翔实,论证结论基本可信,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有关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要求。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项目拟建取水口位于北江清远水利枢纽下游西沙洲上游,坐标为(112.928413°E,23.504970°N),取水水源河流水功能区为北江清远.肇庆.佛山开发利用区,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水。三、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水工程设计方案,但涉及跨越北江大堤的取水工程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报批手续。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分析范围、论证范围和取退水范围。同意本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为一级。五、该项目取水主要用于燃用天然气机组集中供热石角镇内各工业园区用热企业。基本同意《报告书》的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及结论。六、本项目总容量为2×100MW供热机组,《报告书》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成果提出的项目取用水量基本合理,基本同意项目年取水量为181万m3。七、基本同意节水评价结论、节水措施。八、基本同意退水影响分析结论。九、你公司应按照我局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落实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各项措施,按规定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动态监测和统一调度管理,并按规定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十、做好项目运行期生产、生活退水处理工作,有效保护水资源,保证退水或者排水符合规定要求。十一、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运行情况等有关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十二、若该工程的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十三、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十四、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十五、其他同意专家评审意见。附件:《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清水审批城审[2021]30号 关于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08hm2。(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975万元。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省、市、县级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0.8775万元,征收县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0.0975万元。附件: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清城审批环表[2022]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一、项目选址清城区石角镇石角工业园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华清产业大道南侧(广清产业园A区扩园北部),中心地理坐标:112°57′2.714″E,23°29′31.455″N,占地面积69306平方米。项目建设规模为2×100MW级分布式能源机组,采用两套“一拖一”双轴配置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包括2台100MW级燃气轮机、2台双压无再热卧式自然循环余热锅炉、2台抽凝式蒸汽轮机及4台发电机、1座15t/h燃气启动锅炉和配置4座5000m3/h机械通风冷却塔。燃料拟采用管道天然气,通过厂区外天然气末站供应;烟气脱硝拟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循环水补水拟取自北江。厂外输气管道工程、北江取水及供水工程、输变电工程、热网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二、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基本可信。三、我局原则同意评估单位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在你公司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做好项目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临时“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不外排;通过设置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做好扬尘的防治工作,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建筑垃圾必须集中管理,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或随处遗弃。(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燃烧废气(SO2、NOx、烟尘)、烟气脱硝过程氨逃逸、储罐呼吸废气。1#、2#机组采用低氮燃烧器,尾气经SCR脱硝处理后分别通过余热锅炉40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启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尾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通过采用智能式闭环控制设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或者分散控制系统等措施,最大限度保证SCR反应器内持续良好的氨氮混合当量比,有效降低烟气脱硝过程的氨逃逸,保证脱硝后烟气中的逃逸氨达到《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的SCR脱硝技术主要工艺参数及效果要求;盐酸储罐“大小呼吸”损耗产生的少量HCl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采取上述措施后,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的燃烧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燃气轮机组限值,DA003排气筒排放的燃烧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标准限值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氨气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HCl厂界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工业废水(包括主厂房冲洗水、化学车间清洗废水、锅炉定期酸洗冲洗废水等非经常性排水、冷却塔排水、含油废水)经相应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角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石角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者。生活污水经自建“化粪池+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工艺处理后,非雨季回用于厂区绿化,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用水标准;雨季则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角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石角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者。化学水处理系统的超滤装置、一级RO装置、二级RO装置、EDI装置产生的反洗水、锅炉定期排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做好厂区雨污分流,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布局,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围墙阻隔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原水预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废滤芯交厂家回收处理;锅炉酸洗废液、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及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粤能许可[2021]34号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国能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关于国能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司组织编制的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有关规范要求,做出的节能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原则同意本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主体工程和配套辅助生产及生活设施,包括联合循环主体装置、水处理设施、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烟气脱硝装置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8234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4735万标准立方米,年供电量约106459万千瓦时,年供热量约203.3万吉焦;项目综合热效率70.88%,热电比53.05%,供电煤耗不高于193.09克标准煤/千瓦时。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报请清远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情况报备省节能主管部门。   五、请你司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履行节能承诺,以虚假材料通过节能审查等情况,我局将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视情将相关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广东省能源局
清发改核准[2021]6号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同意建设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粤自然资(清远)函﹝2021﹞13号 关于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 同意压覆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穗埔税)许变准字[2022]第(1622)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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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同意建设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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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 同意压覆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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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拟选厂址位于清远市石角镇。该项目是国家鼓励能源模式,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书》采用的基础资料较翔实,论证结论基本可信,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有关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要求。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项目拟建取水口位于北江清远水利枢纽下游西沙洲上游,坐标为(112.928413°E,23.504970°N),取水水源河流水功能区为北江清远.肇庆.佛山开发利用区,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水。三、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水工程设计方案,但涉及跨越北江大堤的取水工程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报批手续。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分析范围、论证范围和取退水范围。同意本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为一级。五、该项目取水主要用于燃用天然气机组集中供热石角镇内各工业园区用热企业。基本同意《报告书》的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及结论。六、本项目总容量为2×100MW供热机组,《报告书》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成果提出的项目取用水量基本合理,基本同意项目年取水量为181万m3。七、基本同意节水评价结论、节水措施。八、基本同意退水影响分析结论。九、你公司应按照我局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落实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各项措施,按规定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动态监测和统一调度管理,并按规定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十、做好项目运行期生产、生活退水处理工作,有效保护水资源,保证退水或者排水符合规定要求。十一、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运行情况等有关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十二、若该工程的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十三、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十四、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十五、其他同意专家评审意见。附件:《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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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国能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关于国能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司组织编制的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有关规范要求,做出的节能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原则同意本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主体工程和配套辅助生产及生活设施,包括联合循环主体装置、水处理设施、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烟气脱硝装置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8234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4735万标准立方米,年供电量约106459万千瓦时,年供热量约203.3万吉焦;项目综合热效率70.88%,热电比53.05%,供电煤耗不高于193.09克标准煤/千瓦时。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报请清远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情况报备省节能主管部门。   五、请你司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履行节能承诺,以虚假材料通过节能审查等情况,我局将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视情将相关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广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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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08hm2。(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975万元。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省、市、县级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0.8775万元,征收县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0.0975万元。附件: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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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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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一、项目选址清城区石角镇石角工业园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华清产业大道南侧(广清产业园A区扩园北部),中心地理坐标:112°57′2.714″E,23°29′31.455″N,占地面积69306平方米。项目建设规模为2×100MW级分布式能源机组,采用两套“一拖一”双轴配置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包括2台100MW级燃气轮机、2台双压无再热卧式自然循环余热锅炉、2台抽凝式蒸汽轮机及4台发电机、1座15t/h燃气启动锅炉和配置4座5000m3/h机械通风冷却塔。燃料拟采用管道天然气,通过厂区外天然气末站供应;烟气脱硝拟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循环水补水拟取自北江。厂外输气管道工程、北江取水及供水工程、输变电工程、热网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二、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基本可信。三、我局原则同意评估单位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在你公司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做好项目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临时“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不外排;通过设置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做好扬尘的防治工作,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建筑垃圾必须集中管理,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或随处遗弃。(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燃烧废气(SO2、NOx、烟尘)、烟气脱硝过程氨逃逸、储罐呼吸废气。1#、2#机组采用低氮燃烧器,尾气经SCR脱硝处理后分别通过余热锅炉40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启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尾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通过采用智能式闭环控制设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或者分散控制系统等措施,最大限度保证SCR反应器内持续良好的氨氮混合当量比,有效降低烟气脱硝过程的氨逃逸,保证脱硝后烟气中的逃逸氨达到《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的SCR脱硝技术主要工艺参数及效果要求;盐酸储罐“大小呼吸”损耗产生的少量HCl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采取上述措施后,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的燃烧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燃气轮机组限值,DA003排气筒排放的燃烧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标准限值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氨气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HCl厂界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工业废水(包括主厂房冲洗水、化学车间清洗废水、锅炉定期酸洗冲洗废水等非经常性排水、冷却塔排水、含油废水)经相应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角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石角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者。生活污水经自建“化粪池+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工艺处理后,非雨季回用于厂区绿化,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用水标准;雨季则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角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石角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者。化学水处理系统的超滤装置、一级RO装置、二级RO装置、EDI装置产生的反洗水、锅炉定期排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做好厂区雨污分流,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布局,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围墙阻隔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原水预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废滤芯交厂家回收处理;锅炉酸洗废液、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及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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